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 总则 1.1 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许可条件。 1.2 适用范围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1.3 许可条件总的内容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生产场地、装备和人力等资源条件(以下简称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与节能性能三个方面的要求。 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持续满足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1.3.1 资源条件要求 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基本条件是对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通用要求;专项条件是对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特殊产品的资源条件要求。同时申请一个以上级别或者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资源条件要求。 1.3.2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证持续有效实施。 1.3.3 产品安全性能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与节能性能应当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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